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在其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或不准予延续的决定,对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在其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或不准予延续的决定,对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3款规定: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会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处以一定罚款。若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会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处以一定罚款。若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会撤销其行政许可并处以一定罚款。若其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于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或者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行政机关不及时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上级行政机关投诉或者举报。
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