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不配合调查取证,可以视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告编号:NO.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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