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
-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报告编号:NO.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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