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是指在诉讼开始后,法院通知应当参加诉讼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参加诉讼,使其成为本案当事人。追加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或被告、一人或数人,因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发出通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通知。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
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有其他继承人而未提起诉讼的,可以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不可以申请变更的。不同意被告在答辩中申请更换当事人,仅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利于民事诉讼制度作用的发挥,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与司法为民的方针背道而驰。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劳动仲裁遗漏的当事人为案件当事人,并一并判决。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能追加当事人。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劳动仲裁遗漏的当事人为案件当事人,并一并判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3修正)》第249条和第250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如果法院准许,裁定变更诉讼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由受让人作为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原当事人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