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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主体不存在怎么办?

2024.04.15 公司法 1998人浏览举报
解析
1、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3、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4、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风险提示:“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1、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2、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
3、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
6、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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