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2、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3、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的处理程序是:1、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事故认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复核结论。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的,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能出来,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2、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的,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检验、鉴定。并且,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交通事故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1、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事故认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2、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3、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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