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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报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商品房购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违约金应按照双方在购房合同中具体的约定进行支付。若该合同中未就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消费者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商针对由违约金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违约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的具体规定,当合同各方发生争议之际,其中一方可设定另一方违约时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与比例,为自己支付相应数量的违约金;而对于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赔偿金额,则可以通过约定的计算方式来确定。然而,如果当初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低,远远无法弥补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机构有权根据实际申请人的请求,对上述违约金金额进行适度上调;反之,如当初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畴,那么同样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法律机构也有权力对其进行适量下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