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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被征收的补偿是共同财产吗

2018.08.083752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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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的房屋若不存在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如果再婚后该房屋面临是征收,那么对于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原则上不属于婚后的投资收益,也不属于共同财产部分。但是在征收过程中,根据征收补偿政策确定的其他被安置人所获的那部分补偿,可由其他被安置人获得,具体这部分的补偿、补助款等如何分配,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补偿政策来确定。所以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要主张相关权利的话,就一定要保管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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