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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末位淘汰制怎么办

2018.11.125225次播放劳动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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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问题,公司末位淘汰制怎么办?
现在有些公司开始实行末位淘汰制,许多劳动者都想问如果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该怎么办?其实劳动者们是担心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理由,对劳动者进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采取“末位淘汰制”需要经过相应合法的流程才能够让这个制度合法的在公司进行实施。就算公司实施了“末位淘汰制”,但公司利用该制度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是不合法的。公司往往用“无法胜任工作”的外壳套在“末位淘汰制”的身上,让其变得合法化。但法律对于“无法胜任工作”的规定与“末位淘汰制”是有巨大区别的。如果公司以“末位淘汰制”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让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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