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机动车登记,是指去相关单位登记车辆相关信息,那么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材料有哪些呢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材料: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2、《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2、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六款)。
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机动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4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
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流程是这样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决定予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已经依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等。
关于机动车登记的规定是: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