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入户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收件回执》(或《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回执》),到原受理窗口领取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入户卡”,然后到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准迁证的时间是给户口迁出地的限制,也就是从开出日计40天内有效,派出所收取准迁证后开出户口迁移证,迁移证时效一个月,一个月之内拿迁移证到落户地办理落户手续。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户口迁移证:是中国公民的户口所在地需要变动时,由户口所在地迁往新地址的重要凭证。一般是户口旧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开具。公民持迁移证到达新地址后,必须在迁移证的有效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入户。
迁入地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上报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分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带单位接收户口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凭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户口本、身份证到迁出地派出所申请。
迁入地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上报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分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至于事项进展情况可随时咨询迁入地派出所或分局户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