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分为集体土地拆迁和国有土地拆拆迁,程序略有不同。但是均需要报批、作出《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决定》等程序,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程序有: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等。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企业拆迁获得的赔偿包括了: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1.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告;2.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3.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4.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