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更名设立的方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更名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更名方案;(四)筹备负责人材料;(五)章程草案;(六)保险公司股东会同意更名的决议;(七)保险公司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在开业阶段提交下列材料:1、开业申请书。2、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提供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提交同意申请开业的证明;采取更名设立方式的,提供股东会决议。3、保险集团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下列两种方式:(一)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和货币出资设立保险集团公司。(二)更名设立。保险公司转换更名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以货币出资设立保险子公司,原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依法转移至该保险子公司。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发起人就是为设立公司而承担出资义务的合伙人,又被称为筹备组。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均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这点很容易理解,除个人外,许多公司也会作为投资人出资入股。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债务,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同时应当承担认股人的利息损失等等。
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比照侵权责任法关于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发起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