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等。
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了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五类情形: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如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等。
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的行政许可。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的机关的职责范围。申请人只能够向法定的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也只有该法定的行政机关才能接受其管辖范围内的申请并予审查。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公权力,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设定行政许可本身并非目的,而只是为更好地发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创造条件。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