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精选解答 > 刑事辩护 > 信用证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信用证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021.10.17 刑事辩护 854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它是某一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开给卖方(受益人)的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单据为依据,即期或在以后某一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这类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的信用证骗取财物的行为。所谓使用变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利用变造的信用证诈骗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使用信用证时,伪造、变造提单等必须附随信用证的单据,骗取信用证项下货款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可以是伪造、变造后自已使用,也可以是伪造、变造后提供给他人使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本条所定之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这种情形主要是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明知是经他人涂改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3、骗取信用证的。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这种情形指的是行为人以前三种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作废的信用证进行诈骗的,构成犯罪必须以明知所使用的信用证属于伪造、变造或是作废的为必要。倘若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伪造、变造、作废的,如对于可转让的信用证通过转让而得来自己不知道的,或出于过失设立了一些软条款的,则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即使出于故意,如没有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姜一凡律师 2019.09.04 1034人看过
  • 信用证诈骗罪的认定条件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

    成瑞律师 2022.05.09 0人看过
  •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秦江华律师 2019.07.31 984人看过
  •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赵善博律师 2019.09.02 1095人看过
  •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秦江华律师 2019.08.01 946人看过
  •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条件有什么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条件有:(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二)主观要件,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等。

    郑夏律师 2020.08.18 664人看过
  • 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信用证诈骗罪构成条件有:(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二)主观要件,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等。

    郑夏律师 2020.08.18 833人看过
  • 信用证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秦江华律师 2019.08.01 1116人看过
  • 信用证诈骗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什么?

    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刘辉律师 2019.07.26 881人看过

孙海东

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

孙海东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 20154

    精选解答
  • 18380646

    阅读量
咨询律师
相关文书下载 查看更多
  • 信用证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需要的拿去!
  • 信用证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认定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认定的问题,华律网小编整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需要的拿去!信用证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认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客体上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行为;主体为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
  • 2024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诈骗罪相信大家都比较熟悉吧,他是一种比较古老的犯罪行为。那么,什么是贷款诈骗罪呢?贷款诈骗罪也属于诈骗罪中的一种类型。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2024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侵犯的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于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关于诈骗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 什么条件满足诈骗罪成立
    你好,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数额较大”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根据《两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实践中,各省的立案标准不一,一般在3000-5000元之间。
  • 信用证支付条件
    具体什么情况
  • 电子合同成立条件
    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 担保合同的成立条件
    若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
  • 怎么属于诈骗罪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微信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