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等。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监护关系:一般而言,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准行政关系: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是行政管理关系,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特殊民事关系。
学生的行为属于自伤行为,若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自残的,可以考虑要求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
具体条件是:一、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二、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三、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四、学生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五、学生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学生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我们知道,国家设立的公立学校的学生,是教育行为的接受方,并无分担学校建设成本的义务,除了法律法规明确应缴纳的费用外,学生没有其他缴费义务,更没有为学校还债的义务。
学校没收学生的东西不合法。手机是学生的合法动产,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
对于老师打学生的行为,我们都清楚这是违法的。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相关的教师条例,都规定了老师不能打学生,不能体罚学生,如果学生受到了不公平的体罚等待遇,必须立刻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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