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案件3天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立案的要通知起诉人。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自诉案件不存在立案的问题,自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立案阶段,直接进入法院诉讼阶段。
没有时间限制,关键看是否需要逮捕。刑事自诉案件是否需要逮捕,由人民法院自己决定,不需要报检察机关或上一级法院批准,因此,在时间上没有任何限制性的要求,完全根据案情的需要而定。需要逮捕的,立即决定逮捕。但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15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15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相关理由。
刑事自诉案件法院不立案要根据驳回意见处理,若材料、证据不足欠缺的则应该补正相关材料、证据信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民法院接到自诉人的刑事自诉状或接受自诉人的口头告诉后,应当指定审判人员认真审查,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1、具备起诉的资格,自诉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2、被告人是明确的;3、诉讼请求是具体的;4、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