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能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如果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向同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有错误,就会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对抗诉案件审理时,要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刑事受害人抗诉的程序规定: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3、不服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如果二审的判决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判监督。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等,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也可以由原审法院再审,同时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需在两年之内,向高院提出,但不影响执行。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是向同能人民检察院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检察机关抗诉的前置程序。因为民事案件无数,检察机关在正常情况下,并不干涉民事领域的案件,只有法定情形下,检察机关才会提起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对于刑事再审而言,该司法程序启动的标志性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和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抗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