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2、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中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且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批准书。
要向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申主办学许可证。会对办学条件条件、师资力量、场地、器材、安全、开办资金、举办章程等进行审核。需要到劳动局或是教育局审批。
1、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2、通知、公告债权人;3、债权申报和登记;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5、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6、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是:1、确定清算人;2、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3、债权人申报债权;4、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5、申请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第九十条规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职责:1、保管、清理财产;2、确认债权;3、处理未了结业务;4、处置资产;5、制作清算方案;6、清缴所欠税款;7、处理剩余财产;8、参加诉讼、仲裁活动;9、提请有关部门追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0、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一、成立清算组;二、清算组接管公司;三、清理公司资产;四、核定公司债务;五、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八、处理公司财产;九、清偿债务。
职能: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4、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除此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