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依照收养法规定,特殊收养有如下一些情况: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11、矿山排水作业。等等。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特殊情况的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乙自首论。 职务犯罪中,没有主动投案,按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以自首论(即成立特殊自首):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
1、曾经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属于特殊累犯。特别累犯是指前罪与后罪在性质上相同或触犯同一罪名的累犯,后罪要求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一类,但不要求保持一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准自首”、“特殊自首”或者“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专指因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的人身自由受限的人。
刑法总则所设立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是针对所有犯罪和适用于所有犯罪人的;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别自首制度,则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而针对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设立的目的在于鼓励实施从罪的犯罪人自首,借以打击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的相关主犯罪。
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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