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与员工是劳动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执行。
员工有重大过错造成公司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进行赔偿,企业可以扣除员工工资,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事业单位合同到期的补偿标准:除事业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来续约,劳动者不同意的以外,事业单位要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其支付半月工资的补偿。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如果劳动者作为主动辞职的一方,不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支付补偿金的条件,因此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
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的区别:1、内涵不同:机关单位指政府部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是社会服务组织。2、担负职责不同:机关单位负责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事业单位是从事教育、文化、卫生等活动。3、编制和工资待遇来源不同:机关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由行政经费负担。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由事业经费负担。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被辞退,有没有补偿金要看该事业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没有到期。具体情况如下:1、如果劳动合同正好到期,用人单位有权不续签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都没有违约,互不支付赔偿金。2、如果劳动合同还在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1、单位搬迁异地,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角度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2、如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迁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一般需要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成的自行离职,则很难给予赔偿。
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间改革方案,整体取消一般的公务车,保留一些应急的特种专业技能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各地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一般的公务用车,保留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根据1998年颁布2004年修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通常事业单位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特征。区分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从举办主体和资金来源等特征进行综合分析。其中,是否利用了国有资产,是一个重要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需要指出的有两点:一是“利用国有资产”没有数量和比例的限制;二是它既包括国有有形资产,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或用货币计量)形态的资产,也包括国有无形资产,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公立医院通常属于事业单位,而民办医院则大多是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