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以车船为特征对象,向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此处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在中国其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的拖车,均按载重汽车的净吨位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机动车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车船税可以在税务局交,也可以在购买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乘用车缴纳标准:1.0升(含)以下的:240元每车每年;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60元每车每年;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420元每车每年;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900元每车每年。
2018年8月1日对符合标准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其他类型的车船已然上交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随车辆交强险一起缴纳,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自行到主管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缴纳。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随车辆交强险一起缴纳,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自行到主管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缴纳。凡办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