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范畴,不得放弃和转让。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从另一个角度讲,著作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
不可继承。署名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公民死亡后,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予以保护;如果著作权既没有人继承又没有人受遗赠的,上述三项权利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得放弃和转让。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从另一个角度讲,著作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
署名权不能转让,具体如下:(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具有表明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包括署真实姓名或笔名;(2)作者的署名权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且不得转让,也就是说,在著作权合同当中,任何有关作者署名权的转让、买卖、限制条款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对作者不具有约束力。
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在我国,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十七项。其中,前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人身权,后十三项(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为著作财产权。故署名权不可以转让。
署名权不可以转让。根据法律的规定,著作权包含的下列权利不可以转让: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等。
不可以转让署名权。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是不可以转让的。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以下这些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但不包括署名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等。
署名权不可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的署名权是不可以转让与许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不得进行转让,但可以自行转让其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财产性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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