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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具备拆迁主体资格

2023.12.21 拆迁安置 1365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房屋拆迁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报告编号:NO.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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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办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但可代表上级部门行使权力,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属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效力。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北京创为拆迁维权律师团 2020.05.26 1216人看过

尹利兵

北京本录律师事务所

尹利兵律师,专职律师擅长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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