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1、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不得有以下行为:1、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的;2、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设备;3、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进口设备未提前告知义务。
不得有的行为: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不能行使的行为:1、不按时检查、维修燃气设施;2、不及时处理燃气事故;3、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者泄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4、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5、出售不符合质量和标准的液化石油气;6、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天津市。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仓单;(二)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1、简单说,行政违法行为就是违反国家及其下属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违法要受处罚或罚金,一般体现的是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具有公权性质。民事违法责任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这里一般体现的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私法性质。2、民事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民法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商法,经济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