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不需要赔偿。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企业应当提供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工作业绩证明、考核结果相关凭证,及培训辅导证明,切记,该让员工知晓的事,一定要有员工的签字,让员工进行确认。没有签字的,可以进行签到确认等,如参加视频或线上培训的签到表等。
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法律流程:入职时员工签订了岗位职责说明书、录用条件说明以及考核制度----试用期内对员工进行了考核,并留有员工确认的考核结果----若无法协商一致,直接向员工送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知----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员工办理交接手续。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入职时,员工签署了合法有效且具体的录用条件;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进行了客观真实合法的考核。没有以上两个前提,生搬硬套的使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必定承担法律风险。
单位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尽可能在试用期合同中将录用条件进行量化,列明具体的量化要求,并告知劳动者,方能保证改标准对试用期;劳动者产生响应的法律效力。
试用期内只要企业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未规定“病假期”、“女职工三期”等特殊情况不能依据本条规定解除的情形,也就是说只要在试用期内只要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均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
不能,需同时满足以下四点公司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1)公司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2)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公司的录用条件;(3)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4)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需在试用期内提出。
员工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专门针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规定的一种情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首先要对劳动者调岗或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并且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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