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均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参保人员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程序:业务管理员对单位填报的《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对参保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相关的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打印《审核表》。
农民工没买工伤保险,可以要求其用人单位及时购买;单位拒绝购买的,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为农民工购买,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则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农民工没买工伤保险,可以要求其用人单位及时购买;单位拒绝购买的,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为农民工购买,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则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如果出现工伤的情况,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赔偿的,农民工可以投诉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如果出现工伤的情况,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赔偿的,农民工可以投诉用人单位。如果单位没有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招聘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83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工伤构成四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