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融资形式有下列四种:1、低利率互助型借贷。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2、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3、发放高息型借贷。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4,中。
1、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1)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3)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4)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留置。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司法解释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
1、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会强制执行,扣押借贷人名下的财产;2、如果名下没有可以扣押的财产,会有逾期记录在个人征信内,甚至限制个人的高消费、出入境等;3、借款用于非法途径,会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交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已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年利率24%-36%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包括,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