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遗留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按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工伤致面部受伤,经治疗遗留瘢痕,瘢痕面积不足2cm2的,不构成伤残等级,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即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单位未上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所有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单位支付,包括本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工伤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60岁以上工伤不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鉴定没有评到伤残级别的,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以下工伤待遇的。1、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标准进行支付的;2、产生的如下费用可以报销的。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