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4)有关机构如医院。
一、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离婚赔偿条件有哪些。《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其赔偿数额的确定,过错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分为两块,一是物质损失,二是精神损失。物质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如因家暴或虐待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误工费等直接损失。物质损失的数额,我国法律还是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由无过错方提出要求而且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注意必须满足以下几点: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有家庭暴力的,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是无过错方在离婚时针对一方存在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情形,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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