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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承租公房的使用权怎么分

2022.12.06 婚姻家庭 1324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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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嫣律师婚姻家事团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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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房承租死亡,子女能继续承租吗?
    一般情况都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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