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1、院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法院。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3、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和其他法定情形,管辖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等其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这样确定诉讼离婚的管辖权:1、一般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按照下列标准来确定离婚管辖法院:1、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3、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和其他法定情形,管辖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一般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2、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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