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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未如实说明自身情况是否构成欺诈?

2024.04.11 公司法 881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需区分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通过故意隐瞒、虚假编造等方式未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自身情况,比如包括教育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验、健康状况等个人基本信息,则劳动者构成欺诈。对此,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劳动者隐瞒的并非是与拟任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如个人婚姻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则不构成欺诈。

风险提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法》第十八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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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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