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依据劳动者病情酌情确定病假期间。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双方身份信息和证据,向工作地或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
工资支付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数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本人签收。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推迟30天以上就构成拖欠。
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有工资。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