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免征资源税: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主要以下几种情况:纳税人销售自建普通住宅并且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的比例不超过20%,企事业单位销售房屋用于廉租房并且增值额与可扣除项目的比例不超过20%,国家由于城市规划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等。
应当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如下:1.检察院、法院认为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解除逮捕:(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