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计算交通费的时间标准:包括当时前往医疗机构就医的交通费用和后来转院的交通费。
交通费应当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发票支付。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准。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
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交通肇事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需的普通工具的票据进行计算。包括交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都需要进行赔偿。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无责方因为修车期间无车开,产生的交通费用有权要求责任方以及责任方保险公司赔偿,具体标准应以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赔偿标准,具体的可以是在此期间因外出而产生的出租车或公交、地铁等的实际支出费用。
对方全责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需的普通工具的费用进行赔偿。包括交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都需要进行赔偿。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质证要点:参照侵权行为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车票时间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应相符。对随行人员交通费不能一概承认,应该考虑该随行人员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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