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农场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营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国营农场征地的补偿标准的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者地方公益性建设需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需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可以参照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承包国营农场的,如果是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国营农场征地的补偿标准的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者地方公益性建设需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应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需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可以参照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对国营农场进行承包的,签订的承包合同可以作废,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就作废。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对国营农场进行承包的,签订的承包合同可以作废,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合同就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家庭户口是以家庭立户的,也就是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无血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
居民户口是城镇户口,泛指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所拥有的户籍。村民属于农村户口。中国的户口就两种,一种即城镇居民(无耕地),也就是非农。另一种是农村村民(有耕地),就是农业户口。
按国家规定,早期,我国户口性质只有两种:一、农业户口;二、非农户口。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