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具体以决议内容为准。比如针对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等决议,通过后对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产生效力。比如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议,通过后对公司有效。决议是否有效,应视其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有常见的下列情形:(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形1.无权处分股权的。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二)涉及公司自治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不宜认定为无效。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确认公司决议效力之诉包括确认决议无效、确认决议有效两种诉讼类型实践中,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是公司法领域诉讼案件的常见类型。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38条)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等等。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经过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在公司内部有最高效力。但若作出该决议的程序不合法或者内容有侵害他人或者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等违法事项的,则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撤销该项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股东会决议流程如下:1、召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3、召开。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表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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