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数额是犯罪定量的重要体现,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都是刑法分则条文中犯罪定量因素的载体。
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来认定,累计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 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
对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区分不同类型:对于非法获取用户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分别按官方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犯罪数额;对于非法获取网络服务商虚拟财产的行为,在成立犯罪的前提下,宜按情节轻重量刑,而不应按虚拟财产的价值(数额)量刑。
网络诈骗也就是诈骗罪,同样适用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通常来说超过3000元人民币即构成诈骗罪,达到立案标准,触犯刑法,对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每个地区的认定不一。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强迫交易罪数额认定包括以下情形:(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2)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3)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诈骗社保的犯罪数额为累计总犯罪金额。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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