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在防卫过当方面是没有免责的规定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的区别如下: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防卫过当是不法侵害人;特殊正当防卫可以超出限度,防卫过当是超出了限度要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有下列形式: 1.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即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 2.过于自信过失。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必须是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的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其次,要求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及其他严重损害。这一规定表明,对防卫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限度在认定时要有一定的宽容度,不能简单要求一一对等。即使防卫行为客观上超过了一定限度,但对加害人的损害尚未达到重大损害程度的,也不以防卫过当追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构成犯罪,而犯罪行为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特征,除了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之外,行为人应该是有过错的,故意或者过失。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特征: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只能是其所构成的具体犯罪的客体;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表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然有罪过。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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