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遗产继承的程序如下: 一、办理房产遗产公证 1、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2、继承公证需要材料: (1)到被继承人户籍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继承人。
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以下这些材料: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等。
房产赠与具体办理的流程则包括:赠予双方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领取赠予公证书;申请人到测绘所办理面积测绘或转绘,领取结果;申请人到征收契税窗口办理完税手续,领取完税证明;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申请赠予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等。
房产转移登记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5、其他所需材料。
一、房屋产权的登记程序是: (1)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 (2)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 (3)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进行产权审查; (4)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进行绘制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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