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家属无权会见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只有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能会见嫌疑人,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的权利,同时也是对嫌疑人权利的一种保障措施。
通常来说,批捕后犯罪嫌疑人一般是不可以见到亲属的。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已经转为逮捕,家属都是不可以见到的。可以见到的有两种情况:1、法院公开开庭是可以旁听的,见到嫌疑人,但不可以和对方讲话;2、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人到监狱服刑后,这种属于正常的家属探视。
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是不可以见家属的。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在判决之前,只有辩护律师才可能会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拘留以后,这个办案机关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至此不得超过24个小时。一般来讲都是要在24小时之内,这是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因此亲属可以到公安机关询问能否拿回。
行政拘留的话按照规定随时可见,但有的地方不允许见的。刑事拘留的话需要等到判决生效以后才可以见家属。在刑事拘留的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前去会见。
能见,但要经办案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判刑后能见家属的时间:在看守所执行的,在收押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家属,每月可以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判处拘役在看守所执行的,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在监狱执行的,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家属,经监狱批准,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借钱时应当是写借条的。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
借条被改日期不符这属不属于犯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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