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依据:房产税计税依据——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计税依据一共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得余值,二是房产的租金的收入。房产的计税余值,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的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的余值为计税的依据。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但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就有各城市、地区的征税时间并不一致的说法。房产税是每年交,可以一年分2次交,5月交上半年的税、10月交下半年的税,也可以5月的时候一次交清。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房产,纳税主体是房屋所有权人。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无需缴纳房产税,即无论名下持有多少套房,只要是非营业用的房子都可以不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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