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年;3、产前检查、产前或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当月需为正常缴费状态等。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规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果从公司离职,中断参保缴费之后将不能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单位员工的生育保险是单位缴纳。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是公司提供给在职员工的一种福利,也就是说,个人是不能自己缴纳生育保险的。
1、如果从公司离职,中断参保缴费之后将不能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如果在离职之后,被新的用人单位聘用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
未婚生育的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说明合法生育子女的前提是已合法建立婚姻关系的夫妻,女职工未婚先孕不符合法律规定及计划生育政策。
离职后不享受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为在职职工享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保险费不是由个人缴纳,应由企业方缴纳,如果该企业已经给职工办理了生育保险,那么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应由负责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如果该企业没有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则生育医疗费和产假工资应由企业依法支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央、省和其他驻莞企业、机构及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单位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是法定义务,如果不给员工办理,员工可以向工会或者劳动部门申诉,要求单位为员工办理生育保险。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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