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强调了政府在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方面的责任,明确了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残疾儿童的条件为: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残疾人接受职业培训的渠道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将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融于社会公共职业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之中,残疾人可以参加这类职业技术训练。另一方面,有专门为残疾人开辟的职业培训渠道。
残疾人教育,是指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对有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肢体等残疾的人进行的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残疾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的,可以在普通教育机构接受教育,普通教育机构要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义务教育法》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残疾人教育有以下要求:(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