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
产假的具体规定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除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依照劳动法法按比例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劳动者加班费的基数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月薪作为基准。
上海市劳动法中对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分为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和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两种情况。 一、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 1、连续工龄不满2年,按本人工资比例60%计发 2、连续工龄超过2年不满4年,按本人工资比例70%计发 3、连续工龄超过4年不满。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有以下规定: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各地标准不同,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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