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行良好;2、上期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5%以上;3、使用自有资金投资,资金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4、拟投资的公司主要为该保险集团提供共享服务。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类型:1、主要为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审计、保单管理、巨灾管理、物业等服务和管理的共享服务类子公司;2、根据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设立的其他非保险子公司。
保险集团公司可以投资下列保险类企业:(一)保险公司;(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四)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类企业。
非保险子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总体情况;2、非保险子公司股权结构图,包括非保险子公司层级及计算情况、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股权比例等;3、非保险子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质条件,股权结构合理,且合计至少控制两家境内保险公司50%以上股权;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3、具有符合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在开业阶段提交下列材料:1、开业申请书。2、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提供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提交同意申请开业的证明;采取更名设立方式的,提供股东会决议。3、保险集团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保险集团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一般风险,包括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二)特有风险,包括风险传染、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披露集团发生的下列重大事项:(一)对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三)根据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相关监管规定披露本公司重大事项。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建立符合下列要求的公司治理框架:(一)覆盖集团所有成员公司;(二)覆盖集团所有重要事项;(三)恰当地识别和平衡各成员公司与集团整体之间以及各成员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