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用工之日起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如下: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等等。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起的次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增加用工成本的风险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就享有劳动法上规定的各项权利,单位也负有劳动法上的各项义务。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