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一)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的身份证明。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地等。证明的物件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等。(二)收养人的经济状况证明,包括经济收人情况、经济来源和住房情况等。
收养公证办理应提供的材料具体如下:收养人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张;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结论批复;(2)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应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4)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5)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6)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7)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2、《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统计范围的伤亡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具体的结论批复;(2)因工作紧张突发疾病,应提交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3)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4)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5)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因公外出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6)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7)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2、《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的材料: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⑴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收养人须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