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办理离婚证需要起草一份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一起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证需要以下这些流程:1、准备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准备相关材料: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
离婚登记的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证的封面颜色为红咖啡色。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1、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2、居民应当提交:(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2)香港居民身份证;(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4)《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等资料。
离婚证需要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一致,签署离婚协议书,共同前往民政局申请离婚,并于三十日后共同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办理离婚证需要通过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需要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以及离婚协议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部分省市开始试点离婚手续异地办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异地办理离婚手续等。